【理大暴動】涉理大外參與暴動 9名男女被裁定暴動等罪成
發布時間: 2021/12/28 11:44
最後更新: 2021/12/28 17:55
2019年11月中理工大學外爆發衝突,9名男女被控暴動等罪,各被告早前否認控罪,案件經審訊後,各人今(28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立,其中兩人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罪成立。法官裁決時指,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磚頭及燃燒彈等行為構成暴動,暴動人群恃人多勢眾行事,而各被告均參與其中,壯大暴動人群聲威,鼓勵其他集結者。法官遂案件押後至2022年月1月15日求情及判刑,其間為2名20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,各被告還押侯判。
9 名被告依次陳國威(學生,20歲)、陳子謙(會計文員,29歲)、江鏡棠(工程師,27歲)、陳霆堃(學生,20歲)、黃適哲(學生,22歲)、梁嘉星(設計師,24歲),曾倩儀(銀行職員,25歲)、鄧錦樂(無業,24歲)及詹隆享(測量主任,27歲),均被控1項暴動罪。梁、詹另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。
法官裁決時指,案發時加士居道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磚頭及燃燒彈,西行線的示威者則手持燃燒彈等攻擊性武器,更有人嘗試燃點燃燒彈,令人相信他們會使用上述物品攻擊其針對目標。法官裁定示威者於東、西行線的行為,屬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或威脅,構成暴動。
法官又指,9名被告被捕時分別穿戴頭盔、防毒面罩等裝備,被捕時嘗試向彌敦道方向逃走。被告曾倩儀被捕時仍手持燃燒彈,而陳霆堃亦被拍下於西行線的暴動中向警方逼進,法官指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,非剛巧路過或旁觀。
法官續指,各被告均知道自己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,但他們不理會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及警告,依然留在現場,可見各被告藉此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威,鼓勵其他集結者,非僅僅身處現場。法官又指暴動人群恃人多勢眾行事,而各被告均參與其中,遂裁定各人暴動罪成立。
法官再指,梁在被捕時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,法庭肯定燃料是打算用作製造燃燒彈或縱火,剪刀則用作掘磚或剪繩。詹被捕時則管有1個銀色六角螺絲帽套筒連板手及1把銀色板手,法庭肯定這是用作拆欄杆或路牌。
由於梁、詹被捕時管有的物品均適合在暴動中作相關非法行為,法官遂裁定梁、詹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立。
案情指,2019年11月18日,逾2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及加士居道交界聚集、堵路,並與警方發生衝突。及至下午約1時,示威者在近眾坊街以磚頭、汽油彈,衝擊警方防線,及後演變為暴動。
警方隨後施放多枚催淚彈,惟示威者仍與警方對峙。及至1時33分,9名警員A至I乘白色16座小巴靠近示威者,並遂於伊利沙伯醫院附近下車追捕示威者,9名身穿黑衣、配備防毒面罩的被告遂被捕。梁、詹則被搜出涉案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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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